《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阶段性降低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因《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南府规〔2018〕25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考虑到2020年的新冠疫情对企业的影响,以及结合南宁市获批列入国家14个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后,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落实强首府战略,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28号)文件精神,定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政策。《通知》制定出台将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降低我市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单位的经营和用工成本,助力企业发展,对助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政策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28号)文件精神。
(二)自治区医保局2020年11月27日《关于回复南宁市有关事项请示意见的函》同意“南宁市执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费率和生育保险费率”的意见。
三、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情况
(一)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由8.0%降至6.0%,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6.0%执行,灵活就业人员整体缴费比例从10.0%降至8.0%。
(二)阶段性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3%降至0.8%,其中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由0.65%降至0.4%。
四、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范围
(一)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范围。参加我市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均在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范围。
(二)阶段性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范围。按照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缴纳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均在阶段性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范围。
五、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期限
《通知》施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参保人员怎么看病治疗
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参保人员,只要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正常参保缴费,参保人员患病就诊、检查、配药、住院、结算医疗费用、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时,主动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等有效凭证,配合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核验,均可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结算相关的医疗费用。
七、注意事项
一是参保人员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因突发疾病就医的除外)。
二是参保人员办理入院手续或取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时,应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等办理。本人不提供社会保障卡(遗失或损坏补办的除外)、或医保电子凭证的,其住院治疗或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不予支付。
三是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向经治医师提出不合理的治疗、用药要求;参保人员应按照住院诊疗规范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系统治疗,禁止挂空床住院。
四是参保人员不得将本人社会保障卡出借给他人或借用他人的社会保障卡。
五是参保人员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治疗的,应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否则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相应降低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详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