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程序
单位、社区(村委)、乡镇(办事处)及系统和单位应设立办公室,并由分管领导牵头,抽调专人组成。成员名单逐级上报至潞城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组办公室登记备案。
1、初审
(1)申请人到单位或社区(村委)设立的办公室领取、对应填写相关申请表,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原件和复印件,经办公室查验合格后进行登记。
(2)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3)受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应当在受理后2日内在受理单位公告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和居住地社区(村)公告栏同时进行公告。
(4)基层单位或社区(村委)受理申请之后,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和居住地社区(村)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5)公示有异议的,由分管领导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复核,复核期为3日。
(6)初审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主管系统或乡镇、办事处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复审
(1)系统或乡镇、办事处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复审,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村)或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2)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办事处、系统分管领导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协同初审分管领导及初审工作人员联合进行复核,复核期为3日。
(3)复审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区住建局。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批
(1)区住建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在3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或信息分送区民政、公安和残联。
(2)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结合商品房备案登记情况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商品房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区民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以联合办公等形式会同区公安、人社、税务、市场监管、工信、银监、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有关乡镇、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对照婚姻登记情况核定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4)区公安分局收到信息核查资料后,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户籍及登记年限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5)区残联收到信息核查资料后,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残疾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6)区自然资源局收到信息核查资料后,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动产登记及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7)区潞华街道办事处收到信息核查资料后,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集体土地上房产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8)区民政、公安、残联、自然资源、潞华街道办、成家川街道办出具审核意见后,区住建局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同区民政、公安、残联、自然资源、潞华街道办、成家川街道办、公证处、保障房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公租房配租保障条件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相关系统、乡镇、办事处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9)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区住建局应当通过新闻媒体进行社会公示。社会公示期为7日。
(10)社会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住建局牵头,区民政、公安、残联、自然资源、潞华办等部门单位及有关单位配合进行复核,复核期为5日。
(11)经媒体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家庭,进入公开选房环节。公开选房方案由领导组会议结合审批结果研究后予以实施。
4、区公证处进行全程监督,并出具最终公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