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青岛市非劳动关系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障办法(试行)》规定:
所称非劳动关系特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特定从业人员”)是指包括:
实习、见习学生,包括与单位签订实习、见习协议的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其所雇用的特定从业人员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两委”)可以为其所属的工作人员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所需资金由各用人单位或村(居)两委负责,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