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就业困难人员。
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申报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本市公布的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给予补贴。
对比照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经营者,按用人单位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对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经营者,按上述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执行。
(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南京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毕业一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申报就业登记,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本市公布的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给予补贴。
南京籍是指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统一录取前户籍在南京;高校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统一录取并经全日制学习,毕业后取得普通高校毕业证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