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
1.条件:
本市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外省贫困劳动力、随军家属就业,以及随军家属创办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吸纳本市持《就业创业证》的失业人员就业,进行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标准:
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300元岗位补贴,并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注:
1.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办理了随军手续,户籍迁入我市的驻宁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2.随军家属创办企业是指随军家属在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出资控股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初始创业企业,且其本人在工商登记注册前为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
3.补贴期限
用人单位(包括随军家属创办企业)招用同一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
用人单位(包括随军家属创办企业)招用同一随军家属就业的,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随军家属创办企业(创办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吸纳本市同一持《就业创业证》的失业人员,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