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
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按季申报、按季核发。
符合申报条件满3个月的用人单位,在季度首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上季度补贴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承诺书》;
2、《南京市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申请表》、《南京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3、《南京市用人单位岗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4、随军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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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为劳务派遣企业的,另需提供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南京市劳务派遣企业派遣人员花名册表》。
随军家属创办企业申请补贴的,需提供创办企业的随军家属个人身份及出资等材料。
(二)审核
区人社部门应在收到补贴申报后进行下列审核、处理:
1、受理审核。
经审核,申报材料与内容完备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与内容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退回补充申报。用人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与内容完备的,予以受理;逾期未补充申报或补充申报材料与内容仍不完备的,不予受理。
2、内容审核。
经审核受理的,核查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证书》、《劳动保障证》,核查就业人员的就业困难认定、随军家属身份、就业登记、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等情况;随军家属创办企业申报补贴的,还需核查申报企业创办者身份,以及个人出资等情况,核查无误的予以通过。
3、汇总上报。
审核通过的,区人社部门公示三天;对无有效投诉的,将申报补贴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补贴申请表》、汇总表于当月15日前报市人社部门。
区人社部门应将申报、审核、上报的资料按季归集存档备查。
(三)复核
市人社部门对各区上报的材料予以复核,汇总后将补贴申请表、汇总表报市财政部门。
(四)核拨
市财政部门审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拨付至申请补贴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