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出台 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特产2022-05-17 23:47:25未知

  11月4日下午,东莞市召开全市农民住房管理工作会议。会议其中议程之一,是介绍《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主要内容。

  明确申请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条件

  《办法》提出,申请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所在地块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定规划要求;

  二是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后应符合《办法》规定的“一户一宅”原则。

  三是申请新建农房的,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属于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本村(社区)村(居)民;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但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或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

  合理细化“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新规对“一户一宅”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办法》所称“一户一宅”,是指一户只能拥有符合规定的宅基地及地上农房。其中:

  (一)“一户”以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为准,年满18周岁后,也可单独认定为一户。但结婚后,夫妻双方认定为一户。

  (二)“一宅”是指每户可享有的农房保障权益上限,即每户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合计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地面积的4倍。

  (三)每户家庭及其成员可依据新规的“一户”规定进行分户,且名下全部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总用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未超过分户后可享有的农房保障权益总和的,也可认定为“一户一宅”。

  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的,应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一)每户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合计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地面积的4倍,农房建筑正射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用地红线。

  (二)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层,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6米。首层及以上楼层主动退让用于院落、绿地、停车设施等的,符合总建筑面积要求的,允许层数限制放宽至不超过6层,高度不超过23米。

  (三)允许建设顶层梯房,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米(需安装电梯设备的区域除外)。对采用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推荐设计方案的,梯房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不计入总建筑面积和总建筑高度;对不采用的,梯房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须计入总建筑面积和总建筑高度。

  (四)建筑形式原则上应采用坡屋顶或半坡屋顶,高度不计入总建筑高度。

  (五)应按要求预留消防通道和建筑间距。

  (六)临街农房应退让道路红线。因客观原因无法满足的,其建筑结构及施工范围不得超出相邻道路(含绿化带)红线。

本文标签: ,宅基地  ,面积  ,总建筑  ,高度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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