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主城区非居民供热收费标准 石家庄供热规定

地方特产2022-05-17 23:05:49未知

  根据《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冀价政调〔2017〕202号)、《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95号)要求,经评估研究,决定继续执行现行非居民供热价格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方式供非居民采暖价格为:一个采暖期每建筑平方米31元。

  二、燃气锅炉供热方式供非居民采暖价格为:一个采暖期每建筑平方米33.90元。

  三、燃气锅炉供热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一同并入公共供热管网的,供非居民采暖价格为:一个采暖期每建筑平方米31.00元。

  四、供商业(服务业)用热户的蒸汽销售价格为每吉焦57.40元。

  五、对非居民用热户实行热计量收费的,采暖价格仍按《关于重新明确主城区供热计量价格(试行)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17〕1028号)规定执行,即:基本热价为每建筑平方米9.30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17元。

本文标签: ,价格  ,采暖  ,居民  ,建筑  ,集中供热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