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按规定在本市参保,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即可申报。
二、办理地点及办理流程
参保女职工按照本市生育登记制度办理生育登记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单位应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为女职工及时办理生育津贴申报手续。
已在本市生育定点机构联网结算的,由单位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成功的无需再向分中心提交纸介材料。参保人因异地就医或特殊原因无法网上申报的,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进行柜台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办理材料
网上申报无需提供材料,分中心柜台申报的提供如下材料:
1、诊断证明(门诊就医)或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复印件(一份);
2、在港、澳、台及境外生育分娩的,应提供:住院病历(主要指分娩记录、手术记录或出院记录,三者具备其一且能够阐明生育分娩诊疗情况即可)复印件(一份)及翻译件(加盖翻译机构章,一份)。
四、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
五、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办结。
注意事项
1. 申报生育津贴时应先办理妊娠登记,异地就医的还应先进行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
2. 如有垫付住院费以及产前检查费(未联网结算并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须同生育津贴一起申报。
3. 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符合津贴申领条件的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需事先办理社会保障卡,并激活金融功能。
4. 2016年1月1日前生育,申请增加晚育独生津贴时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奖励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