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失业人员移交备案后的15日内,携带上述移交资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人员)代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对通过审核的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及有关资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失业人员。
办理失业登记应携带的资料
1、《失业人员登记审核表》(一式两份,各贴一张相片);
2、《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登记审核表》(一式两份,各贴一张相片);
3、失业人员与表格照片相同的近期同底版照片2张;
4、失业人员档案;
5、终止或者解除劳动(招、聘用)关系的文件、合同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