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工伤赔偿标准
医疗赔偿标准
一级至四级伤残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
七级至十级伤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伤残赔偿标准
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按照一到十级各有不同
死亡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 2013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25494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