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本市户籍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可选择按每年12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缴费方式。
(二)政府缴费补贴
政府对按时缴费的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折算每人每月2.5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折算每人每月5元)。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体,政府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并给予每人每年30元(折算每人每月2.5元)政府缴费补贴。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政府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