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特困户申请条件

地方特产2022-04-14 21:05:06未知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将依法被认定为特困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审批。

本文标签: ,收入  ,人员  ,残疾  ,财产  ,家庭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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