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保保障便民措施

地方特产2022-04-14 21:02:56佚名

  (一)实行住院治疗和门诊特殊慢性病经医保结算系统“一站式”直接结算:

  从2019年7月份起,在县域内以及南宁市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救助、兜底保障等“一站式”直接结算方式,参保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患者(未脱贫贫困人口、两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人口)出院结算时只需交纳其个人自付费用,个人自付费用不高于住院医疗费用总额的10% ;参保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门]诊特殊慢性病在县域内或南宁市区内的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时,只需交纳其个人自付费用,个人自付费用不高于门诊医疗费用总额20%。

  (二)简化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认定流程:

  2019年6月,调整我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保待遇认定申报规定,将原"先审批后享受待遇”制度调整为“先享受待遇后备案”制度。由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交申报材料经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部门审核认定后再享受报销待遇,调整为经二级(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专科组织2名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按医学诊疗规范和诊断标准进行资格认定后(有条件的县区,可将高血压、糖尿病、癫痫、严重精神障碍4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放宽到已向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的有资质的一级医疗机构认定) , 将获得资格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患者信息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患者即可享受相应待遇。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将认定名单报送至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各级医保部门]按照协议要求进行事后监管。

  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认定信息录入后由组织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直接打印。也可由参保人员到选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打印,还可到医保经办机构直接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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