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待遇
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按规定支付后,还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可由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
起付线为10000元,合规医疗自付费用的75%给予报销,年度内最高40万元。
2022年1月1日起,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降为5000元,报销比例提高到80%,取消封顶线。
(二)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统筹。参保居民在本人门诊统筹所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费用由居民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由门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的,不再收取一般诊疗费。
门诊统筹待遇不设起付标准。甲类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的诊疗项目(简称“甲类项目”)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0%,乙类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简称“乙类项目”)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0元,每次最高支付限额50元,每日最多报销支付一-次。
(2)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门诊购药保障。
起付标准为30元/年;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使用甲类药品的支付比例为60%,使用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为50%;按照不同病种分型设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患者为260元,型糖尿病患者为480元,其他类型糖尿病患者为360元。对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患者,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计算。
(4)门诊慢性病
特殊门诊慢性病(5种) :肾功能不全血液(或腹膜)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门门]诊放疗(或化疗)、血友病门诊凝血因子治疗、慢性髓性白血病(或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及器官(含肾、肝、肺)移植术后口服抗排异门门诊用药。在经城乡居民按规定支付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报销比例支付,不设起付线。
(五)特药待遇
特药费用由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按相关规定给予报销。
(六)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