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发生异地工伤应该怎么办?

地方特产2022-04-13 03:02:16未知

  案情:

  刘某2015年5月入职A市工程有限公司,被派到B县项目部工地上班,公司未为刘某参加工伤保险。

  2015年11月3日,他在B县施工项目工作中受伤。刘某希望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却说事故发生地与公司注册地不在同一工伤保险统筹地区,没法申请工伤保险。

  公司的说法对吗?

  公司的说法是不对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另外,依据《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 参保地 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 均未参加工伤保险 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生产经营地 行进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刘某在B县施工时受伤,所在单位注册地虽在A市,但该公司并未为刘某在当地办理工伤保险。因此,刘某受伤后,应向生产经营地B县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文标签: ,工伤保险  ,工伤  ,生产经营  ,刘某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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