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地方特产2022-04-12 09:01:47佚名

  对认定为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的,采取“工作和生活待遇+晋级和荣誉奖励+重点计划支持”的方式给予支持。

  “工作和生活待遇”在认定后即可享受,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在落实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省级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

  “晋级和荣誉奖励”符合相应条件后,依申请兑现。

  “重点计划支持”的对象原则上须经评审产生,同一人才在认期内只能入选一项;省、市支持力度和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工作和生活待遇

  1.安家补助:

  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分类给予安家补助。同一人才只能享受一次安家补助(含省、市、县,及不同认期内),如可同时享受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对引进的特级和A类、B类、C类人才,属于海外引进人才的,分别按7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安家补助;

  属于国内引进人才的,分别按7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标准给予安家补助。

  外籍引进人才的安家补助相应上浮30%。

  安家补助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厦门市和中直驻闽单位(含与我省共建单位)的人才,省级财政按照相应标准给予减半补助。

  2.子女教育:

  特级人才的子女入读幼儿园或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一事一议”原则办理;

  A类、B类人才的子女入读幼儿园或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可按本人意愿,在其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选择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优质公办幼儿园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C类人才(不含凭2020年版《认定条件》C类第12-25款为依据入选的现有人才)的子女入读幼儿园或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其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到条件较好的公办幼儿园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省属及中直驻闽单位引进的省级高层次人才根据人才层次享受上述政策,具体由所在设区市负责提供保障。

  3.健康保障:

  两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享受一级医疗保健待遇,其他特级人才和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人选以及A类人才、省引才百人计划人选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以上保健对象所增加的医疗费支出从现行医疗费开支渠道解决。

  外籍高层次人才在三甲医院特需门诊享受预约诊疗和外语服务。

  B类和C类人才由所在设区市提供相应医疗保障,包括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方式。

  4.住房保障:

  省级人才专项经费发放的安家补助主要用于省级高层次人才的住房、生活补助。各设区市在落实住房保障政策过程中,可根据本地情况加大对省级高层次人才的支持力度,包括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购租住房补贴等。

  5.出入境和居留便利:

  符合闽委办发〔2017〕24号文的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实行区别管理,因公出国(境)经费单独统计。对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国家高端外国专家项目计划、中国政府“友谊奖”等外籍高层次人才,经本人提出申请,可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外籍人才可根据邀请单位出具的说明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允许其在抵达口岸后申请R字签证。在自贸区工作的境外省级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关于实施支持福建自贸区建设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通知》(公境〔2016〕272号)和《关于深化支持福建自贸区创新发展实施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通知》(公境〔2017〕4215号)的精神,按规定在申请签证证件、永久居留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待遇。

  6.专项服务:

  特级人才和A类人才纳入省级联系服务专家遴选范围,专人联系、提供服务、接受咨询,根据需要由有关联系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在省属高校的纳入“秘书式服务”试点范围,配备专兼职秘书或工作人员,协助解决创业创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B类、C类人才纳入所在设区市及单位的人才联系范围,加强联系沟通,帮助落实政策,听取意见建议。

  省、市有关部门定期面向省级高层次人才举办国情研修班、专家休假疗养、历史文化考察、重点项目重点企业调研考察等活动,省级高层次人才可按有关活动安排视情参加。省级高层次人才纳入所在地“人才之家”“人才驿站”的服务对象,按规定享受有关服务。

  省级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加入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协会,台湾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加入福建省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协会。外籍(海外)人才可申请加入福建省国际人才交流协会。

  7.团队建设:

  (1)省级高层次人才创(领)办的企业招聘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符合《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闽委人才〔2016〕4号)规定的,按照企业税前支付薪酬60%标准给予补助,累计补助3年。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和人才所在单位同级财政各承担50%。

  (2)省级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可依托人才中介等机构招聘台湾优秀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补助,并在1年过渡期内提供培训、项目岗位对接、生活补助等。

  8.人员编制:

  根据《福建省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专用编制管理办法(试行)》(闽委编办综〔2016〕18号),省属已满编的事业单位引进省级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使用高层次人才专用编制,经省委人才工作机构审核认定后,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相应核定专用编制;上述编制实行专项管理、实名统计,不占用人单位的人员编制,不计入用人单位的编制总量。

  9.薪酬激励:

  省级高层次人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归属个人及团队的比例可不低于70%。省级高层次人才的薪酬可实行年薪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分配方法。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在省属事业单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并从事研发活动的省级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以及本人在研发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和实际贡献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

  在高校、科研院所从事科研的省级高层次人才经所在单位同意到科技型企业兼职的,可按规定获得报酬。

  10.税收优惠: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权、出资比例分红或股权转让、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国资委关于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0号)规定的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1.职称评聘和专业技术评价:

  A类人才可按规定程序直接认定相应专业最高级别职称,聘任时可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高级岗位职数单列,直接聘任有关专业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B类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参加我省特殊人才高级职称认定(评审)。

  对于海外引进的A类、B类人才,海外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根据其学历、工作经历、学术或技术水平,直接申报评审(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年限限制。

  对到高校、公立医院工作的台湾高层次人才,可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直接认定其专业技术水平,自主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对在闽工作的艺术专业台湾高层次人才,可以按规定参加文旅主管部门的系列职称评审;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的台籍专业人才,可按规定参加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评选。符合条件的台湾高层次人才可参加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选。

  12.台湾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支持:

  台湾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关于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的实施意见》,在专业资格认证、经营项目特许、企业用地保障、股权激励、项目投融资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13.评选表彰:

  优先推荐省级高层次人才参评国家、省、市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优先推荐省级高层次人才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

  (二)晋级和荣誉奖励

  14.晋级奖励:

  对A类、B类、C类人才,在认期内晋级的,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一次性给予奖励:A类人才晋升特级人才的奖励300万元,B类人才晋升A类人才的奖励20万元,C类人才晋升B类人才的奖励10万元。

  人才越级晋升的,对照上述标准给予累加奖励。晋级奖励与人才在晋级前层次获得的荣誉奖励总额就高从优不重复。

  引进人才在安家补助基础上享受晋级奖励(不追补安家补助的差额)。各设区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晋级奖励标准,给予适当奖励。

  15.荣誉奖励:

  对已认定人才,在《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实施后,新取得特级、A类、B类、C类人才认定条件中“荣誉称号(奖项)”或“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得奖项”有关条款要求业绩的,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15万元、8万元、3万元奖励(与国家部委、省直有关单位给予的奖金或实物奖励就高从优不重复)。

  荣誉奖励不限次数(A类、B类、C类人才认期内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依据某一“荣誉称号(奖项)”或“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得奖项”有关条款要求业绩已享受晋级奖励的,不再享受荣誉奖励。引进人才在安家补助基础上享受荣誉奖励(不追补安家补助的差额)。各设区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荣誉奖励标准,给予适当奖励。

  (三)重点计划支持

  16.“一事一议”支持:

  对引进的、能实现重大产业突破的特级人才,按“一事一议”原则从人才、科技、工业等专项经费中,统筹给予最高1亿元的综合支持。特级人才可不受国籍限制,申请省级项目、政府基金资金,参与政府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行业标准制定、重点工程建设,参加国内各类学术组织,担任国家科研项目负责人,作为政府奖励候选人。

  赋予担任项目负责人的特级人才更大自主权,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进行调整;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本单位现有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

  17.特级后备人才支持:

  入选福建省特级后备人才项目的,在享受高层次人才相应待遇基础上另给予500万元支持。

  18.“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支持:

  入选福建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项目的,在高层次人才相应待遇基础上另给予200万元支持。

  19.“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支持:

  入选福建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项目的,在高层次人才相应待遇基础上另给予200万元支持。

  20.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人才支持:

  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的,按不低于省引才“百人计划”的有关待遇执行,不再重复参评省引才“百人计划”。

  21.“万人计划”人才支持:入选国家“万人计划”的,按国家奖励补助资金1:1的标准给予省级配套支持(中直驻闽单位及省直单位的人才减半支持),其中不低于50%用于工作、不高于50%用于生活。

  22.省引才“百人计划”人才支持:

  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除享受B类人才支持政策外,其他支持政策按遴选公告规定执行。

  23.台湾高层次人才支持:

  入选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的,有关待遇按《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遴选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7〕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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