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条件:
一、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全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包括无合法产权的住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等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
二、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可在限额内按规定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材料:
购房类型 | 材料清单 |
商品房 |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购房合同(原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5.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 |
二手房、拍卖房屋、现房 |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不动产权证(原件); 4.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 |
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 |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 4.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准购资格材料(建房情况汇总表)(原件); 5.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 |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房、拆迁安置房 |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还建户或安置户提供); 4.购房合同(原件); 5.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 6.危旧房改住房提供房改(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资格材料。 |
公有住房 |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 4.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 5.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 |
支付保障性住房首付 |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原件); 4.①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准购证(原件);②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待购通知书(原件);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选房确认书(原件)。 |
直系亲属提取 |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等直系亲属关系材料; 4.购房人不在我管理中心缴存的,应提供其缴存的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笔住房消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或回执; 5.根据本表对应的购房类型提供相应的购房材料。 |
注意事项:
1.配偶提取:以配偶的购房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1)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管理中心依申请登陆自治区婚姻信息平台查询,如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2)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属婚内购房但不动产权证上标明为“单独所有”或产权人仅有一方姓名的,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申请提取时,除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外还需夫妻双方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面签知晓协议。
2.异地购房:(1)2017年10月31日后职工(或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购房地须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①属户籍地购房的,提供户口簿(原件,身份证住址和签发机关非广西区内的可只提供身份证不需提供户口簿)。②属工作地购房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地情况说明(原件)或工作地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缴交材料(原件)。
(2)购房地房产管理部门不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可提供所购房屋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相应材料。
3.委托代办:需提供提取人书面授权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按手印)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可登陆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直系亲属提取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不得代办。
温馨提示:
1.除身份证外,已提供并已扫描存档的申请材料,如无变更可无需重复提供。
2.绑定个人银行卡:确定提取资金转入已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I类银行卡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相应银行卡。个人银行卡可登陆公积金中心网站个人网厅、微信网厅进行绑定,办理业务前请确认所提供的银行卡状态正常。
提取时限和额度:
时限:支付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额度: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房实际已支付的价款。属分期付款的,可根据购房合同(协议)的付款约定分次提取,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