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生育津贴领取天数是多少天?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六条 非财政供养人员,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
第十七条 非财政供养女职工产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的天数为:
(一)妊娠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按42天计发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7个月及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98天计发生育津贴。
(三)难产的,生育津贴在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发放天数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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