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森林防火期
根据《命令》,2023年全区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10月10日,其中2月1日至4月10日为春季森林高火险期,7月1日至10月10日为夏秋季森林高火险期。
二、 明确森林防火区
全区管理范围内所有林地和距林缘100米内均为森林防火区。
三、依法落实防火责任
《命令》明确,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森林防火指挥体系和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及时处置森林火灾。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落实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对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命令》要求,森林防火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因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应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申请;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营造浓厚宣传氛围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严格落实扫描防火二维码进出林区,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灭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或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引发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