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低保户有哪些待遇?

地方特产2022-04-10 21:02:08佚名

  青岛市低保户待遇

  ▶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额计算。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超过其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发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个人的账户。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符合就业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提供的就业介绍或者技能培训。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经申请地民政部门确认,可以按照规定延长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享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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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➊家庭低保

  青岛市户籍居民家庭,或者在青岛市稳定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非青岛市户籍居民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所在区(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收入扣减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

  ➋个人低保

  青岛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无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靠家庭供养且该家庭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二)低收入家庭中的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本文标签: ,青岛市  ,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  ,条件  ,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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