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支付标准支付。
一、报销范围
1、产前检查费、产前筛查费、接生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产后访视费、治疗费等。
2、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医疗费用。
二、报销标准
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超过支付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开支范围的,4000元(含)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补贴;4000元以上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生育医疗补贴费
女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12 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剖宫产 2000 元、助娩产 1500 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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