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 虹口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公告

地方特产2022-12-15 09:34:42佚名


  虹口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沪房规范〔2021〕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单位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工作机制的通知》(沪建保障〔2017〕182号)及《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快本市公共租赁住房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沪房保障〔2018〕81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公共服务类重点行业企业一线职工公租房保障力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房保障〔2020〕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及租后管理等工作。

  三、工作职责

  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管工作,负责对虹口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口公租房公司)的监管、业务考核。虹口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业务指导。虹口公租房公司负责区筹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赁管理等工作。

  虹口区住房保障中心委托虹口公租房公司设立受理窗口,负责常态化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

  四、申请主体

  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为户籍在本区或单位(注册地)在本区且符合准入资格申请条件的在职职工(职工家庭)。

  单身人士或家庭可以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五、准入资格申请条件

  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二)户口在本区,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三)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与本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六、供应方案

  虹口公租房公司应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结合区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项目情况,提出具体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供应方案,报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审批,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供应方案应包括项目供应对象、受理地点及时间、应提交的申请材料、房源信息、供应时间、供应标准、租金标准等内容。

  七、申请受理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二)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三)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或《上海市居住证》;

  (四)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七)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八)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可以在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现场提交,也可以按照“一网通办”、“全程网办”规定流程在网上提交;其中受理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

  虹口公租房公司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收件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收件日为受理日;提交的申请材料尚未齐备的,应当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

  八、审核确认

  虹口公租房公司受理申请后,根据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开展核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核查期间,虹口公租房公司或虹口区住房保障中心可以向申请人或申请相关人员的工作单位征询相关情况,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经核查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机构应当出具《准入资格确认书》;认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核未通过的书面意见。

  九、配租标准

  申请人承租的房型配租标准为:

  (一)单身申请人可承租1套一居室或二居室住房;

  (二)家庭申请的可承租1套一居室或多居室住房,其中夫妻一方与异性子女租赁的2人家庭可以承租1套一居室或二居室住房,3人以上家庭可以承租1套二居室或三居室住房。

  十、配租

  虹口公租房公司应组织获取《准入资格确认书》的申请人进行配租选房。虹口公租房公司按收件单编号顺序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配租通知单,告知选房时间、地点、选房规则、房源信息以及需要携带的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配租通知单等)。

  在配租选房前,持有配租通知单的申请人可到房源现场看房。

  持有配租通知单的申请人应当在配租通知单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配租选房活动,并按照《准入资格确认书》中明确的准租房型选房。虹口公租房公司应在配租选房活动现场对申请人携带的证明材料进行验证,办理签到手续并与申请人确认租赁房源,完成配租程序。

  申请人选定房源后,虹口公租房公司应当场出具《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登录证明》,明确申请人所承租住房的地址、房(室)号以及同住人员。

  申请人应持《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登录证明》及身份证明原件,在5个工作日内到虹口公租房公司(或指定地点)签订《虹口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建立租赁关系。

  十一、轮候

  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因当期无适配房型,配租未成功的申请人,进入轮候期,其准入资格确认书在2年内有效。

  轮候期间,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的就业、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主动地向虹口公租房公司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准入资格,建立租赁关系。

  十二、租赁合同管理

  《虹口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由虹口公租房公司网签备案。承租人对公共租赁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和继承权等,不得擅自转让使用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居住使用人仍需继续享受保障的,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租。一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单身和家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总年限累计不超过6年。

  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承租人户籍、劳动关系或注册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虹口公租房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由虹口公租房公司审核是否符合准入条件。

  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仍需续租的,应提前2个月向虹口公租房公司提出申请。虹口公租房公司审核其租赁合同履行和租金缴纳情况后,由承租人按照虹口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程序向虹口公租房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受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具《准入资格确认书》。虹口公租房公司凭新的《准入资格确认书》与原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

  十三、租金管理

  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略低于市场评估价格的标准执行,定期调整。租金价格应报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租金不作调整。新签订租赁合同或合同到期后重新签订的,按最近一次向社会公布的租金价格执行。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按时向虹口公租房公司缴纳租金。在租赁住房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承租人累计超过2个月未支付租金或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费用的,虹口公租房公司可通报个人承租人所在单位或单位承租人的法人代表,并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

  虹口公租房公司的租金收入按本市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十四、物业管理

  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由虹口公租房公司实施物业管理或选聘专业物业服务机构实施物业管理。

  虹口公租房公司或其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承租人应予以配合。

  虹口公租房公司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室内装修、家具、设备(包含零部件)进行查验和保养,承租人应予以配合。

  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期间,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装修;发生设备设施故障的,承租人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机构进行维修,不得擅自拆解;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擅自拆解有关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十五、退出管理

  (一)虹口公租房公司有权不定期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调查复核,承租期内因个人原因不再符合本区公租房准入资格申请条件的,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向虹口公租房公司提交书面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虹口公租房公司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取消其租住资格,限期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1、乙方或承租同住人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租该房屋的;

  2、乙方或承租同住人擅自出借或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3、乙方或承租同住人擅自变更、增加承租同住人,且人均承租居住面积或使用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4、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3个月的;

  5、乙方欠缴应承担的费用累计超过500元的;

  6、乙方或承租同住人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7、因乙方或承租同住人原因造成该房屋结构损坏的;

  8、承租同住人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实际居住的;

  9、乙方或承租同住人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或居住期间的行为有害公共秩序与安全,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10、乙方或承租同住人违反物业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拒不整改的;

  11、乙方或承租同住人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住房租金以及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设备有损坏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或照价赔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确有正当理由难以及时退房的,经承租人申请、虹口公租房公司审核同意,可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的月租金按市场标准租金计收。

  承租人有违反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使用规定的、或在过渡期后仍拒不腾退住房的,虹口公租房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租房。

  十六、隐瞒虚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的认定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隐瞒虚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

  (一)经核对查验,申请人申报的基本信息与实际存在重大差异的;

  (二)伪造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住房、缴纳社会保险、本区纳税证明、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在审核、复核、抽查过程中,申请人不按要求提交或补充相关材料、执意不配合相关部门及运营管理单位开展核查工作的。

  十七、隐瞒虚报行为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理

  申请人有隐瞒虚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的,虹口公租房公司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以下规定对申请人予以处理:

  (一)取得准入资格认定的尚未配租的,取消其准入资格;已入住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缴租金,拒不补缴租金或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记录其不良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或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三)情节严重的,住房保障机构主管部门取消申请人五年内再次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资格;

  (四)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申请人信息的限制使用

  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仅限虹口公租房公司和虹口区住房保障中心在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过程中使用。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外,虹口公租房公司和虹口区住房保障中心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申请人相关信息。

  十九、社会监督

  在区政府官方网站公布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受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工作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申请审核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二十、施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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