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制度改革工作指引(试行)

地方特产2022-11-25 17:04:03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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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明确改革内容,规范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我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制定如下工作指引。

  本指引中“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是指在街道(乡镇)党群服务中心设立的社会救助窗口,承担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经济状况调查等事务性工作;“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是指街道(乡镇)负责各项社会救助业务的业务科室、政务服务办公室等,承担社会救助审核工作,并受区民政局委托负责社会救助确认工作。

  一、申请受理

  (一)基本生活救助

  本指引规定的基本生活救助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申请低保、低收入救助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也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向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请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及相关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定期核查)表)》,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并依法签署委托市、区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文书。

  申请人员也可通过电脑或手机移动端提出申请。

  (二) 临时救助

  1.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通过村(居)委会向户籍地或居住地的一方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委托申请的还需提供代理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2)各类意外事件的相关材料等。情况紧急情况下,街道(乡镇)可先行予以救助,缓解后补齐相关材料。

  2.符合支出型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可通过村(居)委会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委托申请的还需提供代理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2)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的相关材料;(3)各类意外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材料。(4)家庭成员或申请人收入、财产等相关材料。

  材料齐备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受理相关救助申请,申请人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应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并依法签署委托市、区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文书;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本市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二、审核确认

  (一)基本生活救助

  1.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低保、低收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特困人员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组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逐户开展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1)信息核对。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对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及其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签署的授权文书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报送区核对机构。区核对机构审核无误后,委托市核对机构开展信息核对。市核对机构接到区核对机构委托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工作并出具核对报告。核对报告为审核确认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申请人及其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社会救助认定条件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下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告知书》。申请人自收到《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告知书》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作说明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将材料报送至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经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分管领导同意后作出不予确认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社会救助不予确认的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

  (2)开展调查。申请人及其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社会救助认定条件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开展调查工作,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定期核查)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表应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和经济状况,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补正材料的,视为申请人放弃本次申请。

  2.审核公示。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审核确认表并及时在村(居)委会的公开栏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期间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特困人员可视情况开展民主评议。对公示有异议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情况重新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或个人,街道(乡镇)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3.确认决定。公示、民主评议结束后,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全面审查相关材料,提出确认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送至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分管领导。街道(乡镇)分管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享受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待遇的,要通过街道(乡镇)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于当月 25 日前将花名册和月报表报送区民政局备案。

  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对确认给予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当同时确定低保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及生活补贴等具体保障金额,及时送达确认决定书。书面告知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该履行报告义务,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对确认给予特困供养人员,应同时明确供养方式,确定照料服务人,签订委托照料协议。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街道(乡镇)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4. 设立议事协商机构。为及时处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过程中具有争议事项,各街道(乡镇)可视情况设立由分管领导、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组成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审批确认议事协商机构,一般为5—7人。负责对有争议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批意见,经由街道(乡镇)分管领导签批确认。

  5.区级备案管理。区民政局结合天津社会救助业务平台数据,对街道(乡镇)报送的花名册和月报表进行备案审查。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社会救助政策准确落实。

  (二)临时救助

  1.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核确认。(1)对于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应实施先行救助,确保申请24小时到位,事后及时补齐相关手续。(2)其他急难情形,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调查了解意外事件发生情况、遭遇困难程度、救助需求等信息,提出初审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送至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确认意见,经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分管领导做出确认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2.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确认。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对象生活必需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对象为低保、特困、低收入的,一般在受理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其他申请对象,应先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一般在受理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三、积极推进“就近受理、全城协办”。

  坚持“简政放权、便民利民”原则,积极推进社会救助“就近受理、全城协办”。申请人在申请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救助时,可以就近选择居住地或户籍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时,由受理申请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窗口对其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形式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缺少),依托“金民工程”社会救助系统,将相关材料转介至申请人户籍地街道(乡镇)。由户籍地街道(乡镇)负责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访问,受理地街道(乡镇)负责配合户籍地街道(乡镇)进行审核阶段公示和审批结果公告。

  四、资金发放及备案

  各区均实行当月审批确认、次月社会发放。每月通过统发系统,将低保、低收入救助金、特困人员供养金、照料护理费等救助金足额发放至社会救助对象个人或其委托照料人账户。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每月将新增社会救助对象审核确认档案及各项基本社会救助情况汇总表报区民政局备案。

  临时救助资金一般实行社会化发放,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可采取现金或实物发放,但应完善相关手续。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临时救助情况进行汇总,报区民政局备案,将备用金使用情况报区财政局,并申请及时补足。

  五、动态管理

  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贯彻落实动态报告制度并根据家庭类别,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每半年或每年进行一次复审。其中每月入户走访不得少复审对象的30%。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成员或者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变更或终止社会救助意见,明确相应社会救助资金的增发、减发或者停发金额,报送至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全面审查材料和相关意见,提出审批意见。街道(乡镇)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作出终止或变更决定。街道(乡镇)负责追缴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有关工作。区民政部门应对动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

  区民政部门应当每月对新审核确认的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对象档案进行抽查,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通过电话访问、入户调查、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入户等多种方式,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新确认社会救助对象的情况。对近亲属备案低保家庭实行100%入户调查。其他社会救助对象按实际情况及时开展材料审查、对象抽查等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社会救助业务委托街道(乡镇)实施后规范、安全、高效运行,努力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

  七、其他事项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事项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书统一由街道(乡镇)制发并送达行政相对人。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民发〔2013〕8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63号)等文件实施。

  本指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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