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21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对做好新时期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新任务、新要求。
二、任务目标
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健全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夯实工作基础,提升服务质效,推动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化、制度化、规范化、便利化。
三、涉及范围
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工作定位和目标是什么?
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两区”建设等重大需求,落实“稳就业、保就业”、优化营商环境等重点任务,创新管理服务模式,促进人才资源有效配置和顺畅有序流动。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工作由谁负责?
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工作主要由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负责。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政策规定开展管理服务。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到哪里存放?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流动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管理。个人委托存档由户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管理,单位集体存档由工作单位委托注册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管理。
(四)失业人员档案如何管理?
通知印发后,街道(乡镇)管理的本市失业人员档案参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政策规定执行,由所在区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为方便群众办事,毕(结)业生及退学学生、就业转失业人员、外埠进京落户人员、复退军人、农转非劳动力等登记失业人员的档案可不再转至街道(乡镇),由个人户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接收管理,街道(乡镇)应用档案信息数据提供相应服务。
(五)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工作人员档案如何转递?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等情况需要转递档案的,原管理单位应按照工作程序,对当事人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处理处分,经保密审查后,将档案转递至干部本人户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保管。
(六)流动人员死亡后,人事档案如何保管?
流动人员死亡后,其档案由原档案保管机构继续保管;对国家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等档案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七)提升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有哪些措施?
一是推动档案数字化服务。探索建立以政务数据为支撑的人事数字档案,打造档案数字化服务新场景。
二是加强档案内容建设,促进流动人员职业发展,发挥档案在信用建设领域作用。
三是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问题处置联动机制,解决基层难题,满足群众期待。
四是持续推进档案管理服务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增便利,深化档案服务“全程网办、掌上可办、全城通办、跨省通办”。
五是加大档案信息资源应用,鼓励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因地制宜,创新管理服务模式,为用人单位及各类人才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怎么转递?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当通过机要通信、专人送取方式进行,符合规定的可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等给据邮件方式转递。
(九)夯实档案管理服务基础有哪些措施?
一是加大档案库房等基础服务设施建设保障力度。
二是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是保证档案工作力量,按要求选配管理服务工作人员。
四是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要求,严格管理档案材料和信息。
五是加强档案政策解读和宣传,推动服务窗口行风建设。
(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线上办理渠道有哪些?
已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委托存放人事档案人员可通过“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APP,或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办理档案服务事项,实现“全程网办、掌上可办”,也可就近就便选择任意一家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或通过政务服务网点自助终端,办理存档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信打印等高频服务,实现“全城通办”。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也可通过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档案接收和转递、开具证明、政审考察、信息查询等事项,实现“跨省通办”。
五、会签单位职责
党委组织部门、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财政部门保障开展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经费需求;邮政管理部门指导邮政企业配合做好档案转递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通知落实情况。
六、执行标准和注意事项
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原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发〔1997〕60号)废止。
七、新旧政策差异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和要求,紧密围绕本市工作大局和重点任务,持续深化档案公共管理服务改革创新,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人才资源有效配置和顺畅有序流动。
八、关键词解释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实绩、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