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佛山办理港澳通行证其他签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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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人领取证件。
拓展材料
申请条件及相关事项说明:
赴港澳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
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可申请港澳其他签注。
可签发3个月1次、3个月2次签注。
其他类型签注(个人游、探亲、逗留及其他)通用申请材料
(1)本省居民
①本省户籍居民交验身份证原件按需申请;
②户籍或登记备案地在我市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须提交单位意见函原件。
(2)外省户籍居民
①交验身份证原件;
②交验佛山制发的有效居住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③户籍或登记备案地在我市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须提交单位意见函原件。
(3)在我市高等院校就读的外省户籍人员
①交验身份证原件;
②交验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免于提交申请人居住证。
(4)在我市就业就学人员的外省户籍年满60周岁父母和未满16周岁子女提交以下资料,免于提交申请人的居住证:
①交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②交验在我市就业就学亲属的身份证原证,提交复印件;
③交验在我市就业就学亲属连续缴满一年以上社保或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工作证明(工作证等)或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④与就业就学亲属的关系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5)本市户籍居民的外省户籍配偶、子女、父母,提交以下资料,免于提交申请人的居住证:
①交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②交验本市户籍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③交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注:此类人员如办理个人游签注,仍需提交佛山制发的有效居住证。
(6)所属部队驻地或户籍在我市的现役军人
交验军官证原件、复印件及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办理意见函原件。
(7)暂住本市华侨
①交验普通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②交验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③华侨只能申请其他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