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申领:
(一)办理条件
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到户口所在地户籍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以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带领其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目前长三角地区实施跨省通办,如果是在异地的,可在常住地申领)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交验户口簿(无原始图像信息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未满16周岁公民应由监护人陪同到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点办理;
2、申请人当面核对户口信息,核对身份,拍摄制证用数字相片,校对《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登记信息,重点核对新采集的相片与人口信息系统中的历史相片,或申领人提供的证件中的相片是否属同一人。对无法认定或本人不能提供带相片能证明申领人身份证件的,由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受理。
3、确认无误后申请人(监护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名;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异地申领登记表》,由申领人、监护人或被委托人人对表内项目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监护人、被委托人应同时留签本人公民身份号码和联系电话)。告知申请人领证日期和地点。
4、申请人(监护人)一个月后凭收据到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点领取证件。
(三)收费标准
首次申领身份证不收取费用
(四)办理地址
长三角范围内任一派出所户籍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