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
包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只要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如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项目 | 标准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27个月 |
二级伤残 | 本人工资*25个月 | |
三级伤残 | 本人工资*23个月 | |
四级伤残 | 本人工资*21个月 | |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18个月 | |
六级伤残 | 本人工资*16个月 | |
七级伤残 | 本人工资*13个月 | |
八级伤残 | 本人工资*11个月 | |
九级伤残 | 本人工资*9个月 | |
十级伤残 | 本人工资*7个月 |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伤残津贴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予以补足。
津贴标准:
项目 | 标准 |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90% |
二级伤残 | 本人工资*85% | |
三级伤残 | 本人工资*80% | |
四级伤残 | 本人工资*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