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项目 | 标准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27个月 |
二级伤残 | 本人工资*25个月 | |
三级伤残 | 本人工资*23个月 | |
四级伤残 | 本人工资*21个月 | |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18个月 | |
六级伤残 | 本人工资*16个月 | |
七级伤残 | 本人工资*13个月 | |
八级伤残 | 本人工资*11个月 | |
九级伤残 | 本人工资*9个月 | |
十级伤残 | 本人工资*7个月 |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伤残津贴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予以补足。
津贴标准:
项目 | 标准 |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90% |
二级伤残 | 本人工资*85% | |
三级伤残 | 本人工资*80% | |
四级伤残 | 本人工资*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