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积金缴存基数

地方特产2022-04-10 00:04:31未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简称“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且不得高于20958.33元,不得低于1700元。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规定执行;

  2、2019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月工资收入;

  3、2019年1月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的月工资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做好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规定,现就做好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简称“月缴存额”)

  1、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

  2、月缴存额上限为5030元,下限为170元。

本文标签: ,缴存  ,基数  ,住房公积金  ,职工  ,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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