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地方教育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等单位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我省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公办中小学教师,应在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实施分类评价。根据申报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岗位性质不同,中小学教师身份划分为教师、教育管理、教研人员;根据中小学学校所处地域不同,划分为农村学校教师和城市学校教师。不同岗位、不同学校类型其评价标准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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