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
1、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缴存职工,将异地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其在我市开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转换期间无欠缴、停缴现象的,原缴存地缴存时间与本市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持“金鹭英才卡”的人才及其配偶、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军队转业干部、军队转业士官、文教卫系统引进的高级职称人员、留学人员、来闽创业的台湾青年、台湾特聘专家(专才)、持“白鹭英才卡”的高层次外籍人才或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才、在我市已缴交社会保险的台港澳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将部队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转入其在“厦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下设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且未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商转公贷款和异地贷)的,视同缴存情况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
下列情形的,视同已连续按月足额缴存:(1)因单位缴存或银行入账原因造成贷前12人个月出现单位整体性公积金断缴住房公积金且已补缴足的;(2)因工作调动原因造成贷前12个月出现公积金断缴住房公积金且已补缴足的;
2、个人信用良好。截至申请贷款时前两年内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6次(含),非借款人原因造成逾期的不计算在内。
3、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4、无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5、已支付符合首付款比例规定的首付款。
6、公转商和组合贷款应符合我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个人购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1、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
2、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还款1年(含)以上,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3、借款申请人必须是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
4、所购房产已取得不动产权证;
5、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缴存职工,将异地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其在我市开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转换期间无欠缴、停缴现象的,原缴存地缴存时间与本市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职工申请异地贷的,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异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个人信用良好。截至申请贷款时前两年内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6次(含),非借款人原因造成逾期的不计算在内。
7、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8、无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9、已支付符合首付款比例规定的首付款。
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购房贷款
1、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缴存职工,将异地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其在我市开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转换期间无欠缴、停缴现象的,原缴存地缴存时间与本市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即异地贷)的,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异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持“金鹭英才卡”的人才及其配偶、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军队转业干部、军队转业士官、文教卫系统引进的高级职称人员、留学人员、来闽创业的台湾青年、台湾特聘专家(专才)、持“白鹭英才卡”的高层次外籍人才或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才、在我市已缴交社会保险的台港澳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将部队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转入其在“厦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下设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且未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商转公贷款和异地贷)的,视同缴存情况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下列情形的,视同已连续按月足额缴存:(1)因单位缴存或银行入账原因造成贷前12个人月出现单位整体性公积金断缴住房公积金且已补足缴的;(2)因工作调动原因造成贷前12个月出现公积金断缴住房公积金且已补缴足的;
2、个人信用良好。截至申请贷款时前两年内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6次(含),非借款人原因造成逾期的不计算在内;
3、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4、无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5、已支付符合首付比例规定的首付款;
6、公转商贷款和组合贷款应符合我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低收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审核
(一)申请对象为:2006年(含)以后在本市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且家庭上一年度的年收入在本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内的缴存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三)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年;
(四)无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余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
(一)提前还款:申请时借款人无拖欠贷款本息。
(二)还款账户变更:新的还款账户应符合扣划要求。
(三)通讯地址和电话信息变更:申请时借款人无拖欠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抵押人)变更
还贷期内,借款人(抵押人)发生结婚、离婚姻状态变化、死亡等规定情形之一时,可申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申请借款人(抵押人)变更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变更申请事项已征得原借款合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2、变更后的借款人(抵押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变更后的借款人原则上应为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所有权人之一;
4、申请时借款人无拖欠贷款本息。
(五)担保变更
还贷期内,因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抵押物减值、灭失,需变更原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的,借款人应向贷款银行申请变更。申请担保变更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提供或追加新的保证人的,新的保证人应具备足够的保证能力;
2、提供或追加新的抵押物的,新的抵押物应按要求进行评估,贷款余额与新的抵押物价值之比不得大于规定的抵押率,且新的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应长于剩余贷款期限;
3、申请时借款人无拖欠贷款本息。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缩短期限审批
(一)已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业务但尚未结清;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款1年(含)以上;
(三)当年未办理过缩短贷款期限业务,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四)办理缩短贷款期限后的贷款应符合以下要求:
1、缩短贷款期限前后的贷款剩余期限相差应不少于12个月(含);
2、缩短贷款期限后的贷款月还款额不高于贷款发放时的首月还款额;
3、缩短贷款期限后,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应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