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大学毕业生义务兵入伍奖励金及交通食宿补助发放办法
一、发放对象
1、应届、往届全日制大专毕业生、本科毕业生;硕士、博士在校生、毕业生。
2、应届、往届非全日制大专毕业生、本科毕业生。
3、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班学生,即在每年上半年应征,当年7月底前能够正常毕业的大学生。
4、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或本科毕业生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5、入伍后,因拒服兵役被部队作除名处理的大学毕业生义务兵,不应发放入伍奖励金和交通食宿补助。已发放的,由县乡两级兵役机关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追缴回县财政。
大学毕业生学历层级认定,由县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具体负责。
二、奖励金、补助金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大学毕业生义务兵入伍奖励金
(1)发放标准
1、“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的本科毕业生,硕士、博士在校生、毕业生:每人5000元。
2、本科毕业生(含应届、往届、毕业班生,全日制、非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等):每人3000元。
3、专科毕业生(含应届、往届、毕业班生,全日制、非全日制,高级工等):每人2000元。
(2)发放方式
各乡镇(街道)武装部组织大学毕业生义务兵填写《大学毕业生义务兵入伍奖励金、补助金领取人银行卡信息采集表》并提供相关审核材料,义务兵本人及指定领取人需在采集表上共同签字确认,统一报至县征兵办综合计划组审核认定金额和相关信息;每年6月、12月底前,县征兵办公室负责向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本辖区大学毕业生义务兵服役情况、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等信息。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兵役机关提供的领取人相关信息组织入伍奖励金发放。对6月底前收到的发放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入伍奖励金应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发放;对12月底前收到的,应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发放。
(二)大学毕业生义务兵交通食宿补助
(1)补助对象条件
在县域外高校就读或工作、由宁阳县征兵办批准入伍的大学毕业生。
(2)发放标准
根据大学毕业生就读高校或工作所在地点,区分省内、省外两类标准发放,省内的按照一次性500元标准发放,省外的按照一次性1000元标准发放。每名大学毕业生只可享受其中一类。
(3)认定办法
由县征兵办综合计划组负责审核认定省内或省外。应届毕业生,根据全国征兵网上登记的学校所在地点认定。往届毕业生,根据工作证明、往返交通票据认定;暂无工作的,按照毕业学校所在地点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