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购房补助金审批拨付流程
(一)用人单位确认
申请人填写《购房补助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由用人单位先行确认。
(二)房地产企业承诺
申请人到购房所在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企业书面承诺汇入其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补助金用于折抵申请人的购房款(含首付款),房地产企业不得要求申请人先行垫付。
(三)相关部门核验
申请人或其委托人持《申请表》及个人有效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劳动合同(需体现工作岗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人才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近一年在泉港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证明(社保关系不在泉港的,提供近一年在泉港缴纳个税满6个月的证明)到相应区直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区工信局联系电话:0595-87933811.区科技局联系电话:0595-68166575.区人社局联系电话:0595-87991800.区住建局联系电话:0595-27726019)
(四)财政部门拨付兑现
区住建局定期核查申请人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将《申请表》报区财政局确认、区自然资源局备案。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将购房补助金拨付给区住建局,区住建局再拨付兑现房地产企业。
补助金审批拨付流程
(一)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购房补助金应在备案后6个月内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在文件实施期间注销合同备案,由原购买人或其直系家庭成员重新备案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若因纠纷被法院解除买卖合同的,应全额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补助金。
(三)鼓励各商业银行对重点产业企业人才购买首套或改善型商品住房(不包含二手房)提供优惠贷款利率。
(四)鼓励房地产项目企业对重点产业企业人才购房开展优惠活动;鼓励重点产业用人单位对职工购房予以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