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住院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为:
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100元,转市外医院1000元;
年度内多次住院起付标准每次递减100元,直至为零;
报销比例为三级医院60%,二级医院8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其他一级或未定级医院85%,转市外医院40%。
普通门诊报销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普通门诊就诊,不设起付线,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为60%,单次封顶线为35元,每人年封顶线400元(含村级80元);在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为50%,单次封顶线为30元,每人年封顶线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