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准入或诊断标准需要申请门诊特殊病种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持由市区(不含江都区)三级定点医院、其他县(市、区)辖区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及以上医生填写,经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并确认的《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请表》、申请病种相关的病史资料(包括出院记录、医院检查化验报告单、病理报告、门诊病历等)、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前往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1、对不需体检符合准入标准且申请材料齐全的,经初审复审通过后即时办理享受门特待遇;需经体检认定的,在次月指定日(1-10日)参加体检并符合申请标准的月底前办结。
(备注:凡申请高血压合并靶器官损害;糖尿病合并感染心、脑、肾、眼底等改变;慢性肝炎和肝硬化;慢性肾功能不全四种门特,一年内无苏北人民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扬州市中医院、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仅限慢性肝炎和肝硬化)及转外定点三级医院的相关病种出院记录的,须于每月的1-25日携带相关申请材料至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登记,并于次月指定工作日参加体检,月底告知体检结果。)
2、如初审时难以鉴定或有疑问的,于次月1-10号组织医疗专家鉴定,鉴定通过的自录入系统时间为准享受门特相关待遇,并在15号后领取复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