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清远城乡居民医保特殊人群缴费方式

地方特产2022-11-15 05:15:14佚名

  2022清远城乡居民医保特殊人群缴费方式

  1.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脱贫人口、重度残疾人员(Ⅰ至Ⅲ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员、军烈属、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农村户籍纯二女结扎户、未参保的无名氏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精神病患者、麻风病患者、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患者等特殊人员(具体人员范围见附件),其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由市级医疗救助基金100%全额给予救助(补助)。已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特殊人群,不再资助其参加居民医保。

  附件:清远市特殊人群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全额救助(补助)的人员范围

  2.各县(市、区)民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卫生健康局、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主管部门于10月1日前将特殊人群人员名单名册提供给同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缴费期内有新增特殊人群或人员身份变更的,须在12月15日前向同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人员信息变更名单。

  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须在12月15日前完成所有特殊人群的参保核定,并将人员名单报送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由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医疗救助基金进行缴费,并划入居民医保基金专户。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到账后,由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缴费到账确认手续。

  4.落实特殊人群个人缴费部分全额救助政策,开通“绿色通道”,允许未参保的特殊人群在身份确认后办理中途参保登记和身份变更,确保特殊群体应保尽保。

  5.参保缴费期间被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特殊人群但个人已缴费的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退还;参保缴费时间结束后发生身份变化的,不再进行居民医保费退费或追缴。

本文标签: ,医保  ,特殊人群  ,参保  ,人员  ,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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