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就业时属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
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二、补贴条件:
就业时属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基层就业补贴。
备注:
1、毕业2年内:指毕业学年以及以毕业证落款日期为基准,起算2年的特定时间段;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企业按规定享受该项补贴。劳动者到上述单位就业的,视同到企业就业;
3、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4、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该项补贴;
5、补贴对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其参保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同时符合基层就业条件;
6、就业创业补贴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7、补贴原则上应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确无社会保障卡账户的,可发放至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