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市区机动车安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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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机动车安检机构
乳山市机动车安检机构
地方特产2022-11-13 19:23:04未知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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