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印发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规定:
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是指根据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参加作战表现、练兵备战水平、服役年限、服役地区艰苦程度及相关身份等,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
服役期间个人获得八一勋章、荣誉称号奖励的,不参加评分,由安置地政府优先安排工作。
服役年限计分
1. 服现役年限12年以内(含)的,每服役1年计3分;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4分。
2. 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
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奖励和表彰计分
一、平时奖励
1. 个人嘉奖,每次计0.5分;
2. 个人三等功,每次计10分;3. 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4. 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二、战时奖励
1. 个人嘉奖,每次计3分;
2. 个人三等功,每次计20分;3. 个人二等功,每次计40分;4. 个人一等功,每次计80分。
三、表彰
1. 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分;
2. 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
残疾等级计分
1. 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50、40、30、20、10、5分。
2. 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40、30、20、10、5、2分。
残疾等级计分以退役时的残疾等级为准。
其他情况计分
一、连续在艰苦边远地区、海岛等艰苦条件下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连续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海岛津贴一年(含)以上的计分。
1. 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一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05 分;二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1分;三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15分;四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分;五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六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3分。
2. 在西藏地区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二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分;三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四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3分。
3. 在海岛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驻地在三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05分;在二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一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15分;在特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2分。
二、在驻海外基地服役且连续服役时间一年(含)以上的,每服役1个月计0.2分。
三、服役期间发生战争,本人参加过作战的,每1天计0.5分。参加作战的具体时间、人员由部队依据作战命令和战争实际等情况认定。
四、是烈士子女的,计30分。
上述四类情形中,符合两类(含)情形以上的累计计分。
评分以退役士兵档案中原始记录以及部队认定的享受相关津贴实际情况、服役地点情况为准。
减分
一、处分减分
1. 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5、10、30、60、100分。
2. 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降衔等军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3、5、15、20、40、60分。
因同一违纪行为同时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以最高标准减分;因多次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受到处分的,退役士兵档案中应当具备《处分登记(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
二、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
1. 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属违规增加计分材料的,该材料项目不计分,并按其作假可能获得的分值的5倍扣分。
2. 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属违规抽取减分材料的,应补齐材料、按规定减分,并按其应减分值的5倍追加扣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队共同做好退役士兵档案虚假材料认定。
各种弄虚作假减分情形,累计减分。属于骗取安排工作资格的,应当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队。相关部队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造假者作出处理后按实际情况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