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流程
(一)受理、初审及公示
1.申请家庭为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受理、初审,非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由务工地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单位)受理、初审。
2.申请受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须有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须由本人签字并捺手印。
3.对初审通过的家庭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日;对不符合条件的,社区(村)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初审和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由社区(村)出具审核意见后,将申请家庭纸质档案资料报送所属街道(乡镇)。
(二)复审和公示
1.街道(乡镇)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社保等进行审核,并核实务工、个体经营等情况,确定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
2.对复审通过的家庭在申请人所在街道(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日;复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申请材料及时退回初审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社区(村)负责通知申请人。
3.复审和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街道(乡镇)出具审核意见,加盖行政公章后,将申请家庭纸质档案资料报送市住建局。
(三)终审和公示
1.市住建局组织终审。终审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外,还需对申请家庭进行实地走访调查,走访调查家庭数不少于申请家庭总数的 10%。
2.对终审通过的申请家庭,在共青城市人民政府网站住房保障专栏公示 7 日,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予以资格登记,并列入住房保障计划。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申请材料及时退回复审单位并说明理由,由街道(乡镇)负责通知申请人。
3.对上一环节单位未按照程序递交申请家庭材料的,下一环节单位可退回,由上一环节单位补齐后重新审核。
4.对公示有异议的家庭,应书面向市住建局申请复核,市住建局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会同街道(乡镇)重新调查核实,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确定资格
终审、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取得住房保障资格,资格有效期两年,市住建局对申请家庭资格每年复核一次,实施动态监管,对复核不符合保障的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
(五)房屋配租
在实物配租前将可分配房源统一向社会公布,通知符合保障资格的对象在资格有效期内申请配租(不申请配租家庭视为主动放弃本次配租),在群众代表和社区(村)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下,对可分配房源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摇号或抽签分配,对中签家庭发放中签通知书。对符合申请低楼层的家庭可在适合房源中分批次抽签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