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02人气:作者:佚名
中山翠亨新区人才公寓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构建新区多元化人才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关于加强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的具体措施》(中山组发〔2020〕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翠亨新区政府及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建设与筹集,向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各类人才及重点企业供应的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翠亨新区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使用、运营和管理。
第四条 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服务产业、服务发展,分类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 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下称“人才港服务中心”)负责根据新区发展规划评估人才住房需求量,组织编制新区人才住房发展年度计划以及人才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及监督工作。翠亨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局负责人才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和规划落地。翠亨新区投资促进局(统计局)负责统计企业纳税总额、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市财政局翠亨新区分局负责将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管理经费由政府承担部分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筹集管理
第六条 人才公寓可通过配建、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设,也可通过购买、租赁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以及接受捐赠房源等方式筹集。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实施人才公寓建设。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人才公寓建设和筹集。
第七条 人才公寓建设,原则上应以商品房项目配建为主,集中新建为辅。翠亨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应在产业、人才集聚区域的用地规划中预留人才公寓的规划用地指标。
第八条 人才公寓筹集,原则上应以盘活存量为主,鼓励社会参与,具体筹集渠道如下:
1.盘活政府存量房源。通过盘活政府存量房源,清退不符合租住条件的住户,将符合使用条件的公有住房转作人才公寓。
2.收购、租赁市场房源。新区管委会或区属(管)国有企业可通过收购、租赁市场房源的方式筹集人才公寓。
3.其他筹集方式。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自建或直接租赁市场房源用作人才公寓。
第九条 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区属(管)国有企业可根据人才安居需要使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人才公寓。
第十条 人才公寓项目规划选址应考虑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等因素,优先选择公共交通相对便利、产业布局相对集中、公共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教育、医疗、道路、公交等公共设施应同步配套。人才公寓应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满足人才居家生活需要。
第三章 配租对象、分配原则及租期管理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配租对象为在新区创业就业的各类人才及区内重点企业。面向新区人才配租的,由人才本人提出申请;面向重点企业配租的,由重点企业提出申请。
(一)新区人才是指经新区认定的第一类至第七类人才以及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新区人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中山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单位不提供住房。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原则上未享受过新区财政发放的购房补助。
经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特殊情形,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
(二)重点企业是指注册地址或纳税关系在翠亨新区的企业,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排名靠前的“四上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
2.上一年度纳税总额排名靠前的“四上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
第十二条 分配原则
(一)新区人才
新区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视当年房源情况动态调整)的人才公寓满足各类人才住房需求。
1.优先满足经新区认定的第一类至第七类人才住房需求,保障优先级依次递减,同类别人才根据提出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
2.适度满足本科学历人才住房需求,根据提出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
(二)重点企业
1.新区每年安排约200套(视当年房源情况动态调整)人才公寓面向重点企业员工配租。其中,纳税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排名靠前的重点企业各安排约100套。具体数量如下:
排名第1至第3分别可申请约10套人才公寓;
排名第4至第7分别可申请约8套人才公寓;
排名第8至第10分别可申请约6套人才公寓;
排名第11至第15分别可申请约4套人才公寓。
纳税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同时排名前15名的企业,可叠加人才公寓申请数量。
2.重点企业选房顺序根据企业提出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
3.如出现重点企业放弃申请部分或全部人才公寓数量的,人才港服务中心将视房源情况,根据纳税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排名先后顺序适度增加排名前15名的重点企业人才公寓可申请数量;适度满足排名15名之后的重点企业员工住房需求。
第十三条 租期和续租
(一)新区人才
租期最长不超过2年,租赁协议到期前2个月可提出续租申请,优先保障第一类至第七类人才的续租申请。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2年。
(二)重点企业
租期最长不超过1年。重点企业可在配租数量范围内对人才公寓提出续租申请,每次续租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租金缴纳
新区人才租赁人才公寓的,由个人根据租赁合同按照市场价格向人才公寓出租方缴纳租金。
重点企业租赁人才公寓的,由重点企业根据租赁合同按照市场价格一次性向人才公寓出租方缴纳全年租金。
第四章入住申请
第十五条 入住申请程序
(一)发布房源信息
1.人才港服务中心根据人才公寓供应情况,发布人才公寓配租信息,包括房源点位置、人才公寓数量、类型、配套设施情况以及相关时间节点要求等。
2.翠亨新区投资促进局(统计局)负责新区企业纳税总额及主营业务收入排名统计工作。人才港服务中心根据统计情况公布重点企业名单。
(二)申请
1.第一类至第七类人才以及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向人才港服务中心提出租住人才公寓申请。
2.重点企业在公布重点企业名单后15个自然日内向人才港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三)审核
人才港服务中心会同新区各相关部门审核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
(四)确定选房顺序
人才港服务中心根据分配原则确定选房顺序。
(五)选房和签约
新区人才或重点企业根据选房顺序依次选房,选取房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选房确认书》并递交至人才港服务中心。未按时递交签署《选房确认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选房资格,一年内不得申请人才公寓。新区人才或重点企业选定住房后,不得要求调换。选房结果在新区相关网站公布。公布结果后,在规定期限内,由人才公寓运营单位与新区人才或重点企业签订租赁合同。每套公寓应缴纳2个月以上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
(六)备案
重点企业完成选房后,需根据房屋使用的实际情况在信息化系统登记入住人员信息。
(七)续期
房屋租赁期满,新区人才或重点企业可向人才港服务中心提交续期申请。人才港服务中心联合翠亨新区投资促进局(统计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人才公寓运营单位与新区人才或重点企业重新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入住申请资料:
(一)新区人才申请入住人才公寓,需提供:
1.《中山翠亨新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新区人才)》(附件1);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加盖公章);
4.连续1个月以上社保缴费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5.翠亨新区人才证(第一类至第七类人才提供);
6.学历(学位)证明材料(港澳台地区及国外院校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7.住房证明(含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重点企业申请入住人才公寓,需提供:
1.《中山翠亨新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重点企业)》(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加盖公章);
3.业务办理委托书(加盖公章、单位法人签字)。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十七条人才公寓承租人有下列情形的,应主动申报并及时退出租赁的人才公寓:
(一)经审核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申请条件的;
(二)被新区取消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资格认证的;
(三)租赁合同到期的;
(四)与新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在本市购买商品房,签署购房合同且开发商通知收房超过12个月的;
(六)租住政府(单位)提供福利性住房的;
(七)其它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十八条 退出租赁人才公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新区人才或重点企业向出租方提出申请;
(二)解除租赁合同。新区人才或重点企业与出租方终止租赁关系;
(三)退出房屋。新区人才或重点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租金、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物业管理等费用,租金结算至退房当日,并退出租赁住房。退出的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以个人名义申请租赁的,申请人应与人才公寓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以重点企业名义申请租赁的,重点企业应与人才公寓运营单位签订“整体租赁合同”,租金由重点企业统一缴交。
第二十条 人才港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人才公寓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住房和入住对象档案。
第二十一条 承租单位或承租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不再受理该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人才公寓申请:
1.因单位注册地迁出等原因不再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
2.向非本单位员工出租、出借人才公寓的;
3.未及时查处本单位员工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4.累计3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5.擅自转租、互换、出借的,擅自进行装修或者改造的,改变人才公寓使用功能的;
6.承租人因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不再符合申请条件,因购买、继承、赠与等原因在中山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对婚姻家庭、住房和住房保障等情况弄虚作假,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
7.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项
承租人才公寓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网络费以及据实分摊的其它费用等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第一类人才中的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等人才申请租赁人才公寓的,提请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落户翠亨新区的重点项目,经项目企业提出申请,对企业发展确有重要作用的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可对其人才公寓配租工作予以优先安排,并适当放宽配租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才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政策如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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