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 宿迁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文件

地方特产2022-11-10 14:41:55佚名

  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优先保障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以及从事基本公共服务行业的住房困难群体,不设收入线门槛。

  申请条件

  1. 产业园区、开发区和企事业单位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由产业园区、开发区和企事业单位投资所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定向供给本单位、本区域的可以由产权单位自行设定准入条件;在满足本单位、区域内职工住房需求的基础上,仍有多余房源的,可以供给其他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人群,其准入条件可以参照其他政府性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 其他政府性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1)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人工作所在地县(区)无房、已与本辖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且以用人单位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人工作所在地县(区)无房,营业执照注册满一年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雇员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还应当提供6个月以上(含6个月)用工合同。

  申请方式:

  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申请政府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由用人单位统一向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申请;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可以由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

  租赁期限:

  保障对象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房屋面积:

  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其中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30-6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关机构适时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周边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化租赁住房评估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首次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评估租金的85%,后续年度涨幅不得超过5%。用于人才租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租金标准按照各地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本文标签: ,住房  ,租金  ,单位  ,个月  ,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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