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范围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本次补贴:
1. 2014年12月31日前在镇江市登记注册,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镇江市办理报废、注销登记手续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
2.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距离《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报废年限一年(含)以上;
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辆报废拆解日期。车辆报废拆解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交车日期”为准。
(二)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享受本次补贴:
1. 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2. 转出车辆;
3. 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4. 自然报废或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报废的车辆;
5.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供养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