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携犬出户必须牵绳,且犬绳不得超过2米,注意避让行人和车辆。违者,依法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未系绳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收容。
3.禁止在主城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4.禁止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汽车。违者,依法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5.不系犬绳出户造成犬只伤人,驱使或放任犬只伤人,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禁止携犬进入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违者,依法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7.携犬人应当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8.养犬人应当配合、服从小区物业人员的劝告和管理。应当配合公安、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的管理。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