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新医保信息系统上线要求,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两病”患者门诊待遇,对《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呼医保发〔2019〕80号)有关规定作出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限额
认定为高血压的取消季度最高支付限额75元,执行年度支付限额300元,认定为糖尿病或同时认定为糖尿病、高血压的取消季度最高支付限额150元,执行年度支付限额600元。
二、扩大范围
认定机构:将我市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两病”认定机构。
支付范围:在优先推荐使用自治区确定的“两病”药品的基础上,将医保目录内的“两病”药品全部纳入支付范围。
三、简化流程
凡在认定机构门诊就医或住院治疗期间诊断为高血压、糖尿病,且需要长期服用降血压或降血糖药品的参保人员,直接由认定机构进行登记备案,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开通 “两病”门诊待遇。具体认定规程按照《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呼医保发〔2019〕8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强化管理
(一)认定机构应进一步加强政策培训,强化医保科与其他相关临床科室之间协作配合,提高主动服务意识,合理制定并不断优化认定流程,由参保人主动认定转变为医疗机构主动认定,并将认定情况及相关政策告知参保人员。
(二)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医疗机构“两病”人员门诊、住院就医情况,从“两病”的认定到待遇落实实行全面监管,同时加强与卫健部门的沟通合作,指导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落实具体工作,进一步推进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工作。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两病”医疗费用的统计和报送工作。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两病”认定及待遇支付情况的统计,按月周期报送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