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乡居民医保劳服参保全额垫付医疗费申报指南

地方特产2022-11-09 21:10:40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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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8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49号)第6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保险费征缴、个人权益记录、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提供经办业务指导。第18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门(急)诊等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统称报销范围)的,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意见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2015)7号)第十六条 参保患者因病就医时,因故发生的垫付医药费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报报销。

  【申请条件】

  申请人按规定在本市参保,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即可申报。

  【办理流程及办理地点】

  参保人将垫付医疗费所需材料交到街(乡镇)劳服中心,申请报销医疗费。

  【办理材料】

  1、门(急)诊大额、门诊特定疾病垫付医疗费

  ①门(急)诊收费票据原件(一份);

  ②与票据相对应的费用清单原件(一份);

  ③与药费收据相对应的处方底联原件(一份);

  ④诊断证明(异地急诊人员提供),必要时提供病历等原件或有效复印件(一份);

  ⑤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一份);

  2、住院全额垫付医疗费

  ①住院收费票据原件(一份);

  ②与票据相对应的费用清单原件(一份,汇总明细);

  ③住院病案首页和出院记录复印件(一份);

  ④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一份);

  3、急诊留观转住院全额垫付医疗费

  ①门(急)诊收费票据原件(一份);

  ②与收据联对应的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③与药费收据相对应的处方底联原件(一份);

  ④诊断证明或急诊留观相关病历原件(一份。需要明确留观病种、起止日期、是否观察后转住院等内容);

  ⑤死亡证复印件(急诊留观死亡,无法从急诊留观相关病历获取死亡信息的提供,一份);

  ⑥病理或基因检测报告或诊断证明原件(一份。系统查询联网获取不到“谈判药品登记”信息、申报有支付限定药品费的提供);

  ⑦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一份);

  4、急诊留观转住院联网调整医疗费

  ①门(急)诊收费票据原件(一份);

  ②诊断证明或急诊留观相关病历原件(一份,需要明确留观病种、起止日期、是否观察后转住院等内容);

  ③死亡证复印件(急诊留观死亡,无法从急诊留观相关病历获取死亡信息的提供,一份);

  ④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一份)。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办结。

  【办理机构及咨询投诉】

  

  

  

  

  【备注】

  以上办事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

本文标签: ,原件  ,急诊  ,医疗费  ,票据  ,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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