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清远失业保险金申领指南(清远市失业保险金在什么时候发放)

地方特产2022-11-09 14:32:45佚名

  【申请条件】

  1.失业前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或者参保不满1年但本人按规定仍有可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尚未领取完毕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曾在外地参加失业保险需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注:自愿失业、失业保险欠费、没有申报停保的不能办理。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港澳台居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

  2.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申请方式】

  1.网上办理:

  通过微信小程序“粤省事”或者手机APP“广东人社”进行网上申办。

  >>>

  2.现场办理:

  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社保局(清远市范围内任何一间社保局)进行现场申请。

  【办理地点】

  全市社保经办机构

  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发放标准】

  1.失业保险金月标准:清远市最低工资的90%,1458元/月。

  2.求职补贴月标准: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最长不超过6个月。

  【发放时间】

  每月15号左右(含15日,遇节假日顺延)发放。

  【发放方式】

  按月发放,当月申请次月发放。

  【领取期限】

  1.失业保险缴纳时间满1-4年的领取期限为1个月,即每满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

  2.满四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满1年则增加2个月。

  注:清远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年。

  【注意事项】

  1.如果系统无法比对失业原因,或对系统减员原因有异议的,须由本人提供举证材料。

  2.失业金默认发放至社会保障卡,申请人无社会保障卡的,应先办理社会保障卡并激活金融账户。

  3.申领人申请领取失业金必须在单位办理停保减员后。

  4.申请人如在异地有缴纳失业保险的,需将异地失业保险成功转移至本地后申请失业金,否则只按照本地缴费核定待遇。

  5.申领失业金后,每月可通过“广东人社”APP进行领取资格认证。

  6.失业人员如有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即出现重新就业、死亡、应征服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失业人员及家属应及时告知社保经办机构。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定期失业金待遇申领操作流程】

  认证入口:“广东人社”APP

  1、阅读办事指南,点击“开始办理”;

  2、进入资格校验页面,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确认无误后点击“资格校验”按钮进行资格校验。

  3、校验通过,进入填写信息页面,系统通过数据比对自动获取联系电话、劳动关系终止原因、银行账户等信息。(无法通过数据比对自动获取的数据项目,则需要手工录入对应信息并点击“下一步”按钮上传资料照片。)

  4、进入上传材料页面上传材料。材料上传完毕后,进入信息确认页面,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提交”按钮进行提交,如需修改则点击“修改”按钮,回到需修改的信息页面更正后继续提交。

  5、提交成功后即完成业务申报。如需查询业务办理情况可点击“业务详情”进入进度详情页面,如需办理其他业务可点击“返回首页”按钮返回首页。

  扩展信息(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一、关于失业保险缴费时间计算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2.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3.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二、关于求职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次月开始,不再发放求职补贴。

本文标签: ,失业保险  ,个月  ,期限  ,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