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本辖区内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异地务工人员的,在本地就业需达到规定时限;
4、在本市主城区范围内有自有房产的常住人口(主要是新市民、青年人、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及产业园区就业人员,可申请距离城区较远或选址在产业园区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具体条件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来自《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时间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