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可知:
该办法实施时间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4日。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每年制定属地房屋市场租金报告,根据当地总体、区域租金水平,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实际租金与市场租金衔接,租金标准原则上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10~15%,租金年度涨幅不得超过5%。
保障性租赁住房投入使用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配租方案在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发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供应对象范围等内容。
具体的租金标准也可以等详细的配租方案公布后查看。